来源: 时间:2025-01-18
在上篇中,笔者已经深入剖析了“双碳”战略和ESG风潮的政策背景,并梳理了境内外ESG环境信息披露规定标准,揭露了ESG环境信息披露带给企业的挑战,从而明确了在当今框架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本文将进一步揭示哪些企业需要关注环境信息披露和治理污染的合规议题,企业在实践中究竟会面临怎样的风险,并对企业提出相应建议。
一、哪些企业需要关注ESG信息披露与环境合规
(一) 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进行ESG信息披露,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在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IPO公告、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关于环境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重大违法行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自查计划的信息。此外,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并视情况单独编制和披露ESG报告,尤其是央企及其控股上市公司。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是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第二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第三类企业是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以上中央企业均在当前的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合规中承担较重的责任,也需要较多的审查合规环节,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典范。
(二) 拟上市企业
随着注册制的进一步推进,拟上市企业或未来以上市为目标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立法变化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开展全面的ESG和EHS审核,加强合规管理。因此,拟上市公司更应提前布局,避免因未能充分披露或披露不准确而影响上市进程。
二、企业在实践中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企业在追求合规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多种诉讼风险,这些风险不仅限于环境污染领域。实际上,从数据合规到商业道德,再到反不正当竞争和贿赂与腐败等多个环节,企业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一) 诉讼风险
1. 环境污染诉讼:企业可能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面临诉讼,这包括涉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纠纷,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等引起的个人或集体诉讼;以及因严重环境污染行为而引发的刑事责任追究,如非法排放污染物导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2. 不遵守行政程序有关的诉讼:未能遵守反腐败政策和程序的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和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市场准入限制、政府补贴计划的排除等后果。
3. 董事责任相关诉讼:企业合规框架的不足可能导致董事因重大过失而承担个人责任,或使企业更容易受到股东衍生诉讼的影响。
4. 环境合同纠纷:涉及因环境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引发的合同纠纷诉讼。
(二) “漂绿营销”的虚假宣传风险
如今,域外已出现针对企业“漂绿营销”误导消费者而诉请法院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的诉讼案件。“漂绿营销”是指企业对未经证实的自称具有绿色环保功能和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发布误导消费者的环保营销宣传行为,或为打造虚假的环保商业形象而进行各种公开活动。域外实践中,企业因“漂绿营销”会被认定为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则的行为,消费者从而诉请法院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今,企业“漂绿营销”的风险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行政监管与处罚企业企图通过“漂绿营销”树立虚假形象、赚取公关噱头,被境内外监管部门惩处,要求整改的案例不断涌现。如现实中有企业在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情形下,其在产品上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文字表述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可见,“漂绿营销”这种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将会是未来ESG实践发展过程中重点被监管和惩戒的方面。
2. 上市公司披露不实风险。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该规则其中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就是为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等工作,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如“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2021年,香港联交所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旨在为相关披露提供实用指导。另外,根据2020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10-K表格的修订,环境风险管理被纳入上市公司法定信披的范围内。由此,企业“漂绿营销”所导致的任何错误陈述都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披露不实行为,面临信披违规风险。
3. 遭遇私益诉讼或公益诉讼因企业“漂绿营销”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极大可能地会被认定为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则而引起消费者、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强烈反感和不满,该类企业也将很可能面临私益诉讼或公益诉讼。
(三) 反垄断风险
目前,在涉及ESG经营或者投资活动当中,各国竞争立法或执法机构逐渐在应对可能损害竞争但以环境为理由的安排问题。特别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ESG倡议下的协作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横向的垄断协议,如环境领域的一些同行企业之间的合作行为,包括废品的共同回收系统类型,若其行为与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方式相关,这可能直接会被竞争执法机构所质疑和干预。
三、企业可以做哪些准备?
(一) 了解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落实,针对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也都蓬勃发展中。企业首先需要对当前的环境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例,2024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实施。同月,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可见中国企业可持续披露正在不断加速,若是披露不到位、虚假披露,可能会遭到纪律处分。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等。
(二) 进行风险评估与合规性检查并制定管理计划
企业应该针对自身业务的开展进行详细的环境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检查。这包括识别潜在的环境风险点。例如,在能源企业方面,涉及的污染物排放违规问题、项目用地违规问题等。首先,聘请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这些风险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后果,其次,审查企业现有的环境管理和合规措施是否充分。最后,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改进生产过程、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材料、以及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报告系统等措施,以符合相关审计与合规要求。
总体来说,将环境风险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刻不容缓,应形成相应的制度文件,构建自上而下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组建风险管理委员会或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编制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的风险防范战略,做好“事前防控”。
(三) 指导谈判以达成合规协议
在企业面对行政部门的监管调查过程中,律师协助企业配合调查,将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宽大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避免案件被移交刑事执法机关,防止案件被采取刑事立案措施。最好能够和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进行谈判,以解决合规问题或达成合规协议。若是在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律师应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采取合作、补救、整改等措施,达成合规协议。
实践中,目前已有企业因配合合规计划而免于处罚的案例。2023年3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提出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经营主体,在开展合规改正的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同月,省生态环境厅检查人员发现雨花台区一家企业硫化车间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废弃处理设施存在“光氧催化设施UV灯管有19根亮红灯或者不亮灯”的问题。雨花台生态环境局经立案审查后认为,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企业处以29万元罚款。该案正巧发生在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试点后不久。4月6日,该企业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和雨花台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合规申请,并被批准通过,为全省首例。随后,在相关律师事务所指导下,企业完成合规指导、监督、评估工作,提交《行政合规第三方考察报告》,证明该企业逐步完善环保管理机制,并投入150万元对环保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有效提升了处理效果,基本实现了行政合规目的。基于此,在听证会上,雨花台生态环境局作出了对企业不予处罚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见,涉案企业若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配合相关部门的合规工作,包含自愿承诺合规整改、初步形成合规整改思路、提交合规计划书等,都有可能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 持续监控和更新合规策略
环境法规和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律师应定期审查企业的环境合规策略,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例如:国务院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等产能,现有生产实行产能置换;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需要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排放企业转移。实践中,为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转出地、转入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公示和公告等程序加强对产能置换的监管,作为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应及时审查相关合同,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也要实时关注行业新兴技术,帮助企业不断优化其环境管理和合规措施。
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和维护一个强大的合规体系,以预防这些纠纷,并保护企业免受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四、结论
ESG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合规是一个全面且复杂的过程,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还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长期发展。企业在规避ESG风险管理中的环境治理风险方面,需要从多个层面和维度进行综合施策。通过加强环保意识、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控、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沟通等措施,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环境治理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节能减排、推行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具体措施,企业可以为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通过有效的ESG风险管理,企业能够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